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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帝国三百年:真宗赵恒_金纲【完结】(165)

  后七年,孔子病逝。

  孔子是否“出妻”,与亓官氏离婚?

  此事为史上一大聚讼,迄今各有言说。“出妻派”的证据主要有二:一、《礼记·檀弓上》:“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

  孔鲤的母亲亓官氏病逝一年之后了,孔鲤还在穿着孝服祭奠时哭泣。孔夫子听到后问:“是谁在哭啊?”门人回答说:“是孔鲤在哭。”孔子说:“哎呀,这是违背了礼,过分了啊。”孔鲤听到后,就除去了丧服并停止了哭泣。

  唐人孔颖达在解释这段话时认为:“时伯鱼母出,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音但)。言期而犹哭,则是祥后禫前。祥外无哭,于时伯鱼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当时孔子已经“出妻”,父亲还在,这时,作为儿子为“出母”也即离婚的母亲服丧,应该“十三月祥”,即在“出母”死后十三个月的时候祭祀;“十五月禫”,到了十五个月的时候,祭祀并脱掉丧服。

  二、因为孔子不准儿子哭自己的母亲,所以证明孔子与亓官氏无感情,所以“出妻”是很可能的。

  但这两个证据都有问题。

  一、《礼记·檀弓上》那段话并没有证明孔子“出妻”,只说孔鲤“期而犹哭”,孔子制止了他。“期”是十二个月,也即一年。

  孔颖达所谓的“祥、禫之礼”就是“守丧之礼”,但并不是对“出母”而言,乃是对“生母”而言。孔颖达经学极为精深,但此处拈出“出母”来说话,于是让后人误解甚深。无法理解孔颖达从哪里得到亓官氏为“出母”的证据。但有意味的是,也恰恰是这段引文证明了孔子没有“出妻”,因此亓官氏也不是“出母”。

  《仪礼·丧服》明白记录:“出妻之子为母期……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出妻”的儿子为母服丧穿戴孝服十二个月……(但)“出妻”的儿子没有跟随母亲而跟随父亲且为父亲的宗法后人,则不为“出母”穿孝服祭祀。

  显然,孔鲤是孔子的宗法后人,如果亓官氏被孔子“出妻”,按礼法,他是不应该为“出母”亓官氏服丧的;但现在孔鲤不但服丧,而且满了“期”,这不正好证明亓官氏没有“出”吗?

  所以,第一条证据不成立。

  二、孔子并非不准孔鲤哭母,而是认为“其甚也”,过了。为何“过了”?因为礼制规定,十二个月之后,丧服哭奠期满,不应再哭。

  “礼”的很多设计非常人性化。孝子思亲,人之情;但哀毁过甚,伤己身,也是背离孝道的行为,圣人并不欣赏。丧事活动中,圣人之“礼”,主张“哀戚之情”,悲哀戚惨真情流露,但更主张“毁不灭性”,悲戚之际不能过度,以免毁伤身体和本性。《孝经》最后一章论“丧亲”就说:“三日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无论怎样悲哀,三天以后也必须进食,这是告诉士民不要因为死者而伤害生者,哀毁之情不要遮蔽生命的本性,这是圣人的政教;守丧不得超过三年,也是向士民讲述:丧礼,是有终了期限的。

  所以,在“慎终追远”中“节哀顺变”,是古来丧礼的真相。

  孔子在这里维护的是“礼”,更是“情”。过于哀毁的儿子,哭坏了身体,不仅孔子不希望看到,亓官氏的在天之灵也并不希望看到。

  但孔子与亓官氏有感情吗?

  回到《礼记·哀公问于孔子》这一章,可以听到孔子教导鲁公说:“昔三代(夏商周)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妻子是亲族之主要人物),敢不敬与?子也者,亲之后也(儿子是亲族繁衍的继承人),敢不敬与?君子无不敬也,敬身为大(敬爱自身极为重要)。身也者,亲之枝也,敢不敬与?不能敬其身,是伤其亲;伤其亲,是伤其本;伤其本,枝从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身以及身(推敬爱自身之心而敬爱他人之身),子以及子(推敬爱自己之子而敬爱他人之子),配以及配(推敬爱自己之配偶而敬爱他人之配偶),君子行此三者,则忾(通‘迄’,普遍、遍及的意思)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则国家顺矣。”

  一个如此主张“敬爱妻子”的人,即使与妻子偶有冲突,也不会动辄“出妻”。在孔子这里,“敬其妻”,是一种“礼”也是一种“爱”。

  在妻妾成群的春秋时代,孔子曾经做过鲁国高官,出入于鲁公府邸,有厩马高车,如果纳妾、续弦,都不是问题,但考察下来,孔子一生,只有亓官氏一个女人。亓官氏在世,孔子没有纳妾;亓官氏先孔子七年而死,孔子也没有续弦。如此孔子,与亓官氏可谓“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诗经》)。如此动人的爱情,居然被人猜度为“出妻”“出母”,未免不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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