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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峰与波谷_阎步克【完结】(31)

  “长宜高官”铭文铜镜

  四、阳嘉新制和以文取人

  两汉数百年中,察举制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它包含着多种选官倾向,呈现了多种发展可能,在特定时期某一倾向得到注重,就导致了选官制的特定变化。那些不同倾向,主要是注重德行的“以德取人”,注重吏能的“以能取人”,和采用考试的“以文取人”。最终,则是“以文取人”,成了察举制的变迁归宿。

  从形式上说,察举制是一种王朝设科、长官举荐之制。换言之,其中心环节是举荐。作为比较,科举制是以考试为中心环节的。从取人标准看,汉廷重“孝廉”,选官重孝子,这也有异于科举,科举是以诗赋八股取人的。孝廉察举“以德取人”,来源于、又反过来大大推动了社会的重“孝”之风。甚至出了一些怪事儿。东汉有个叫赵宣的为标榜孝心,穿着丧服在父母的墓道里守丧,一守就是二十多年,成了闻名遐迩的大孝子,州郡闻风而来,聘其做官。陈蕃做太守时起了疑心,结果查出赵宣居然在服中生了五个孩子,一怒之下就以亵渎先人为由,治了他的罪。

  以“孝”取人,既是“中国特色”,也是历史早期的现象。社会分化尚不发达的时候,人们就倾向于把“人”作为一个整体人格来看待。“贤”等于说这人“是个好人”。儒家认为百行孝为先,“好人”的各项美德中“孝”是纲,纲举目张;孝于亲者必忠于君,所以皇帝“以孝治天下”,“以德取人”首先要“以孝取人”。儒经所教人的,也是做好孝子贤人的道理。汉儒讲究“经明行修”,“经明”和“行修”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但从专业分工和社会分化角度看,问题就不同了。不同职事需要不同技能。判案就需要司法技能,理财就需要财会技能,这不是“孝子”能应付的;精研经书,跟孝敬父母也是两回事。儒家重“人”而法家重“事”。在法家看来,治国要靠文法吏,压根就跟“孝”无关,这就体现了专业意识和社会分化的意识。汉武帝“独尊儒术”,又创孝廉科,但汉廷的政治方针儒法兼综,“以德取人”并非帝国选官的全部,除此之外,重视功能、“以能取人”仍是常规做法。选官“四科”中有明法和治剧,是偏重强调行政能力的。

  既便就孝廉科而言,东汉初年也发生了变化,当时王朝注重“吏化”,光武帝便规定,州郡察举孝廉、秀才必须“授试以职”,就是要求州郡给候选人一项职务,由此检验其是否“便习官事”、具备吏能,合格者方能察举到朝廷上来。至于“试职”的年限,在汉顺帝时是“吏职满岁”,即一年为限;汉桓帝时又增加到了“十岁以上”。汉章帝还下诏申明“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对州郡所举者“既非能显”提出批评。可知照汉章帝的看法,茂才、孝廉也须“累功劳”、“以能显”。由于“试职”之法的实行,察举中“以能取人”的因素被强化了。这当然对文吏更为有利,一度造成了“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的情况。东汉郡国察举又称“举吏”,也是因为,即使被举者原先不是吏,但既经“试职”,也等于是“吏”了。由郡吏取人,强调实践经验和行政能力,这跟考诗赋、考八股的科举制仍不相同,是为汉代选官的又一特点。

  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又一个变化发生了。其时尚书令左雄建议改革察举,对孝廉进行考试。具体办法是由公府主考,“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即,儒生出身的考经学,文吏出身的考文书。公府考毕,再由尚书省覆试。 “以德取人”注重德行,依赖于举主的了解和社会舆论:“以能取人”注重吏能,依赖于“试职”的工作检验;而阳嘉新制被后人称为“试文之法”,它的亮点是“以文取人”,即书面考试。这次改革,是察举中出现了弄虚作假而引发。德行和吏能有可能由举主夸饰,考试却是一种先进的文官录用制度,能更有效地抑制类似弊端。所以阳嘉孝廉考试之法,标志着传统选官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阳嘉之前,察举主要依赖刺史、郡守的个人举荐;而阳嘉之后,察举呈现出两个环节:一是州郡举荐,一是朝廷考试。仅得到地方官举荐并不能保证得官,被举者还须通过朝廷考试的环节。所以阳嘉之制,可以看成察举到科举的过渡形态。

  我们看到,到东汉顺帝为止,察举所含有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的不同因素,都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至于那一个将成为主导呢?还处于探索之中。孝廉考试最初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检验,当时不乏反对的声音。反对的理由,一是强调孝廉科的本意是举孝子,实行考试就偏离了设科之本意;二是强调选官应该重功能,能考试的人未必有能力。可见这时的选官制度,其发展方向还是摇摆不定的。但魏晋以下察举,考试环节就越来越重,举荐环节越来越轻了,“以文取人”最终主导了察举制发展,并进化为科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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