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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118)

  “关陇”旧说中,对“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内容的解说并不详细,而“婚姻集团”说中,陈氏明确提出“李、武为其核心,韦、杨助之黏合”,作为该集团的核心与中坚力量,而外朝内廷人士“皆为武曌所拔用,故亦皆是武氏之党”“为武氏政治势力之维持者”,作为该集团之重要力量。通过这番界说,陈氏建立了“婚姻集团”的大致结构,即通过婚姻关系构建的核心与中坚阶层,以及通过人才选拔与人事任命培育出的、为武周-李唐政权驱驰的政治共同体。

  同时,他对该集团的核心统治措施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即“久居洛阳,转移全国重心于山东,重进士词科之选举,拔取人材,遂破坏南北朝之贵族阶级,运输东南之财赋,以充实各方之力量”。在陈氏的思路中,这些政策是以洛阳为中心的新策略,是唐代经营中原的全盘计划,是在天下一统的局面建立后顺应时势的新国策。由此,建立了“婚姻集团”与新国策二位一体的关系,正可视为对“关陇集团”与“关中本位政策”关系的取代。

  其二,在论说层次上,“婚姻集团”说也更为精简、合理。

  具体而言,《婚姻集团》从婚姻观念和婚姻关系入手,分析了唐高宗至玄宗时期政坛的主导力量及其形成。探讨该权力集团的形成过程时,他从历史上存在的李武韦杨几个家族间的婚姻关系入手,构建“婚姻集团”的政治概念,这与《述论稿》中立足于“关中本位政策”而创设“关陇集团”概念的思路相比更为简约,也免去了再对集团存在基础与集团政治影响力间的关系做过多的解说,避免了《述论稿》中存在的对核心问题论证不足的缺憾。在论证“婚姻集团”奠基过程时,他引入新发明的“山东豪杰”说,同时对“关陇集团”和“关中本位政策”概念进行了修正,将“关中本位政策”定义为西魏北周遗留给唐朝的问题,“关陇集团”也不再是仍能对唐代政治发挥强力作用的统治核心。由此,其对南北朝隋唐政治史的解释被一分为二,前半期由修正后的新“关陇集团”说支持,后半期则由“婚姻集团”说统摄。

  另外,“婚姻集团”说与新“关陇集团”说彼此独立后,对“关陇集团”说在时间上适用于何时也给出了新的限定,这一限定部分地解决了原有“关陇集团”说下对唐前期政治史的解释缺陷(即前述卢氏对陈氏旧说的批评)。两个学说各自的适用时间均为一个世纪左右,就此形成了两个体量相当的解释框架,陈氏的政治史解释走出了单一模式,且前后相连,更具体系性。

  概言之,重新认识《婚姻集团》与“婚姻集团”说,而不是在“关陇”旧说的基础上继续对相关概念进行各自表述,为重新解释陈寅恪学术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由于“婚姻集团”说向来未受重视,其中的一些关键话题,如强调“废王立武”事件为中古史上的“转捩点”对陈氏学说有何特殊意义、如何在“婚姻集团”说下认识“山东集团”概念的特殊作用、武氏所拔擢之外朝内廷人士是否可视为“婚姻集团”下之政治共同体、“婚姻集团”是否操控唐周政权之全部权力等,均有进一步考察与重新诠释的空间。“婚姻集团”说与陈氏《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等文章的关系,亦有可论之处。也许以“婚姻集团”为线索,将这些问题一一探明,会对陈氏学说与陈氏晚年学术产生另外之解释。

  附记:2015年12月5日,仇鹿鸣在首都师范大学“经典学说的回顾与反思”史学沙龙上发表《唐隆政变与玄宗时代的登场——重审“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其中提到“婚姻集团”这一概念是陈氏为了接续“关陇集团”瓦解后的历史而提出,并对陈氏之说与黄永年论李武政权的研究加以比较,对孙英刚、蒙曼、唐雯等的相关研究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综述。其中对黄永年论“李武政权”的看法与本文相近。至于该文其他部分,与本文略有同异,且其文与本文立意略有不同。因仇氏之意见尚未正式发表,姑暂记其与本文相关者于此。

  另,仇氏文章内容与主要观点,承李淑同学记录并转述,特此致谢。

  2015年12月24日夜 改定

  * * *

  [1] “关中本位政策”概念最初的提出,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职官”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第101页)。按:此概念在《略论稿》中使用时,在论述不同重点时有几种不同称谓。详见李万生《说“关中本位政策”》一文之统计,《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20页。

  [2] 有关陈氏阐述“关陇集团”时的论说过程,唐振常《〈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学习笔记》已有详细介绍。见《中国文化》1997年第15、16期,第20~31页。

  [3] 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篇“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第198页。按:除此通行本外,尚有陈氏手写清稿,题为《唐代政治史略稿》(以下简称《略稿》),后为蒋天枢所得。据蒋氏所述,通行本“系经邵循正用不完整之最初草稿拼凑成书”,而“清写稿系定稿”。见氏撰《〈唐代政治史略稿〉(手写本)序》,载陈寅恪《唐代政治史略稿(手写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第2页。按:《略稿》文字与通行本略有不同,虽为陈氏手定,亦并非尽善尽美,偶有脱字,但亦可见陈氏之思路与观点。本文所引《述论稿》之内容皆出自通行本,《略稿》本文字与之相差无几,为简洁起见,暂不列其具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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