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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112)

  五代财政使职名目繁杂,置废并省,变化颇多。董恩林梳理了晚唐五代中央财政机关的设置情况[39],认为晚唐中央财权由户部与差遣使职分散掌管,不存在统一的中央财政机关;五代中央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方面改革。其一,机构方面,后梁在保留三司的同时,先后设建昌宫使、国计使、租庸使等,与三司一并理财。后唐同光间,三司委租庸使管辖,后几经波折,最终于明宗长兴间确立了以三司使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的局面,其不但掌握财政实权,还往往参与大政决策。此后虽有宰相兼领三司使,但并不意味着三司机构独立性的消失,只是突显出其地位的重要。其二,在管理方式上,中央削弱了地方部分财权,由块式管理变为条式管理。董恩林认为,五代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因,在于朝廷财政困难,以及抑制藩镇财权的需求,而改革本身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达到聚敛财赋、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至北宋前期,朝廷收地方行政、兵权,上述以集中财权为目标的改革方彻底完成。董氏误会了个别史事制度,如将晚唐三司视为户部下属机构,但其对五代中央财司演进过程的梳理,以及对财政机构改革特点、原因的分析,均颇为合理。

  郑学檬对五代财政官司演进脉络的考察[40],结论与董氏大体相仿,认为后唐确立的三司与三司使制度,标志着唐宋之际财政机构改革的完成。此外,其专门考察了晚唐五代藩镇内部的财政管理机构,认为藩镇自行设置的从事、支计官等取代了藩镇支使的理财之职,而节帅称帝后的理财机构、使职,多由藩镇财计机构、官吏发展而来。

  李军《五代三司使考述》,除了概述三司使制度的形成过程与成因,还对三司使的任命程序、三司使的下属官吏构成、三司使的身份以及三司使的具体职责加以考察[41]。作者认为,五代三司使地位显赫,下属官吏系统庞大,具体职责也非常广泛,包括征收与免除赋税、管理榷盐事务、参加军事行动、负责管理马政、参与管理营田、管理府库与官员俸料、掌供祭祀所用器物等诸多方面,甚至干预吏部事务。以上种种,体现出五代朝廷设三司使高度集中财权的目的。这一目标,伴随着北宋收回藩镇兵权而最终达成,三司也由此成为地位最高的财政机构。

  此后,杜文玉[42]、陈明光[43]均对五代财政使职与中央财政管理体制加以全面考察。二者对后梁、后唐三司与其他各类财政使职机构关系的辨析,较前述研究更为细致,但基本结论类似。而其对三司长官职衔、来源差异,以及三司使地位高下的探讨,亦补充了前人的论述。

  相比之下,宋史学界对于三司形成过程的探讨,显得较为单薄。如前所述,学者初涉北宋三司制度,主要为论证宋初君主制约相权的专制措施,因此更偏重“设法立制”的意义,对制度的延续性关注不多。杨倩描在《唐宋时期的三司体制述论》中明确定义了“三司体制”,并认为唐后期形成的,由君主库藏、三司及其外派机构构成的财政管理体系,才可视为北宋“三司体制”的源头[44]。杨氏的研究,虽未确定三司体制形成的具体时间,也未对五代制度的变化详加考察,但其研究思路颇予人启发。

  谢婷吸收了前述有关唐五代三司演进的成果,试图对三司体制形成的确切时间提出自己的意见[45]。在她看来,前人关于“三司体制”的形成时间意见之所以不统一,在于缺乏共同标准,而判断三司体制形成的标准有二,即“统一性”与“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其依陈明光所述,认为后唐形成由三司使总领三司事务的统一中央财政体制;而进入北宋,这一使职不再由宰相兼领,则标志着其独立性的形成。

  总的来说,经过中日唐宋史学者的共同努力,人们对晚唐五代至北宋,各类财政机构、官员的名目,废置分合乃至具体职能,已获得较清晰的认识。对于不同时期制度的相互关系、演进脉络,也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目前,有关五代中央财政体制的主要变化,学者已就以下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其一,就机构而言,后唐确立三司理财之制,改变了唐代三司从属宰相,各自独立的局面,其直属君主,财赋管理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这与藩镇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此前国计使、租庸使等影响有关;其二,就长官而言,以一官领三司逐渐成为定制,并形成了“三司使”使额,而以他官兼判三司也颇常见;其三,就其他官吏而言,五代财司较唐代多出了大量军将与人吏,这也与藩镇体制密切相关;其四,就职能而言,五代三司长官与机构职能,均较唐代大为扩展,参与军国大政决策,其与地方州县的联系也较唐后期更为直接密切;其五,北宋三司机构、官吏设置以及长官身份,与五代中央财政管理机构,尤其是后唐明宗朝设立的三司使与三司存在密切联系,其演进背后的动因,乃是中央集权的历史趋势。

  (二)有关北宋三司职能及其与其他机构关系

  关于北宋三司职掌的庞杂多样,及其在财政管理中的重要职权与主导地位,宋人已多有述及。现代学者通过研究三司职能,及其与其他机构关系,也充分证实了宋人说法的合理性。汪圣铎在有关职权范围的讨论中[46],认为“三司职权超出了单纯财政的范围,变成了封建国家总理经济事务的机构”,虽不具官员任免权,与各地转运司、府州军监也无隶属关系,且自身财政收支受到皇权(以内藏库为代表)的干预,但三司可通过财政决策权、考课权,以及荐举权,实现对央地财政事务的约束与支配,在财政管理方面达到对“百司、转运使、诸州”“如臂使指”的效果。黄纯艳在讨论三司职掌时,同样认为三司职能远不限于财务,并将前人已多有论述的财政职能归纳为供应京师百官军队日常开支、统筹管理上供、监督催科地方财赋征收以及参与财政决策谋议等四方面,分别加以论述,显得更为系统[47]。此外,由于三司事任广泛,与各类财政制度多有关联,故学者在研究宋代财政各类问题时,往往论及三司职掌。笔者挑选其中较有代表性者,根据其议题予以分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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