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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19)

  景龙三年(709)二月,又连续有两项措施以规范奏报程序。一是景龙三年二月敕:“诸司欲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判官对仗面奏。其御史弹事,亦先进状。”[27]此敕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对面奏的规定,要求各级机构奏报重要事务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进奏状,而且需要该机构长官亲自署名并钤印,这是要求长官对本机构事务负责,控制随意上奏行为。面奏由该机构的判官承担,采取“对仗”的公开面奏方式。第二是对御史弹劾需“先进状”的规定。“御史弹奏,上坐日,曰仗弹”[28],即御史在朝会过程中公开对大臣进行弹劾。“先进状”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一次御史弹劾事件。“崔司知琬,中宗朝为侍御史,弹宗楚客反,盛气作色。帝忧之,不令问。因诏:每弹人,必先进内状,许乃可。自后以为故事。”[29]侍御史当廷弹劾宰相宗楚客,可能造成了比较尴尬的局面,令皇帝不满。“帝忧之,不令问。”中宗随即规范御史“仗弹”之权,要求弹劾某人之前需事先报请皇帝批准,“皆先进状,听进止。许则奏之,不许则止”[30],皇帝欲对御史仗弹之权加以控制。

  还是在中宗景龙三年二月,有司奏:“皇帝践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元日则例,诸州刺史、都督,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其长官无者,次官五品以上者贺表。当州遣使,余并附表,令礼部整比,送中书录帐总奏。又应上表启及奏状,并大书,一行不得过一十八字,其署名不得大书。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牒中书省。若事少者,即于表内具陈,使尽事情。若多不可尽书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条,表内不许重述。”[31]除了规范地方官、京官的礼仪性贺表外,还从形式和内容上对政务性表状做了要求,特别强调“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也就是强调报请皇帝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内容平实、准确,文字简洁、规范。与之相应,“若多不可尽书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条,表内不许重述”,对内容复杂的表状,必须同时上一内容提要,且提要不应在正文中重复。“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牒中书省”,就是若含有请示的内容,则需要以表状形式报请皇帝,而不能直接作为牒报中书省。这些其实是在景龙二年敕基础上对疏奏的进一步规范措施,目的是控制上奏皇帝政务信息的数量,只有军国大事才能疏奏皇帝,不使皇帝被非重要信息打扰。疏奏文字要求简洁、明确,保证信息质量,这有助于提高政务信息传递的效率。

  710年睿宗即位,改元景云。景云年间至玄宗开元前期,围绕官员向皇帝面奏、疏奏的制度调整,仍然延续着中宗时的基本方向。规范文书格式及处理层次,强调发挥宰相及其他官僚机构的作用,避免皇帝陷入无效信息的包围。

  睿宗景云二年(711)六月敕:“南衙、北门及诸门进状,及封状意见,及降墨敕,并于状上昼题时刻、夜题更筹。”[32]这个职责被落实于刑部司门司,“凡奏事,遣官送之,昼题时刻,夜题更筹”[33]。玄宗先天二年(713)三月诰:“制、敕、表、状、书、奏、笺、牒,年月等数,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34]这是对上奏程序和疏奏文字上的规范措施。不久以后,玄宗开元二年(714)闰二月敕:“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仍令本司牒所进衙门,并差一官送进。诸司使奏事,亦准此。”[35]所谓“封题”,就是文书需注明所送具体机构名称,上皇帝者则需注明送往宫殿的哪一个门。唐律规定“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注所诣州府”[36]。如“诸臣及宫臣上皇太子,大事以笺,小事以启,其封题皆曰‘上于右春坊’”[37]。前引中宗景龙三年敕“长官亲押”,是要求长官对该机构准备面奏的事务负责;开元二年“长官封题”则是要求长官对该机构的疏奏事务加强管理。二者在规范文书程序、发挥机构长官作用的精神上是吻合的。在同一敕书中,还规定“其有告谋大逆者,任自封进。除此之外,不得为进。如有违者,并先决杖三十”[38]。这是要求不能随意上奏皇帝,与景龙二年岁末的规定一致。

  睿宗景云二年十二月的《不许群臣干请诏》,批评了大臣多请仗下奏的现象,“又每谒见之时,多请仗下奏事,不闻公议,惟乞荣班”[39]。玄宗开元五年(717)九月诏:“比来百司及诏使奏陈,皆待仗下,颇乖公道,须有革正。自今以后,非灼然秘密,不合彰露者,并令对仗。如文书浩大,理文杂著,仍先进状。其太史官,自依旧例。”[40]开元五年诏再次强调要大臣“对仗”奏,其实与前引中宗景龙二年二月“仗下奏事人,宜对中书、门下奏”之强调面奏相对公开的诉求是一致的。若奏事庞杂需“先进状”,则与景龙三年二月“诸司欲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的规定一脉相承。一年以后,开元六年七月诏曰:“百司及奏事,皆合对仗公言,比日以来,多仗下独奏。宜申明旧制,告语令知,如缘曹司细务及有秘密不可对仗奏者,听仗下奏。”[41]这依然是在强调官员奏事应采取相对公开的对仗奏,要“对仗公言”,而不是向皇帝一人“仗下独奏”。其目的是发挥宰相和官僚机构的作用,不由皇帝个人处理非重要政务信息、处置过多具体事务。可见,睿宗景云二年诏,特别是玄宗开元五年、六年的两道诏书,其实是重申了中宗景龙二年与三年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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