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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81)

  在宋元方志至今仍有四十余种留存的情况下,试图用明代方志来讨论宋元时期祠庙问题无疑显得十分冒险。况且美国学者韩森(Valerie Hansen)在其论著《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中,曾试图以南宋时期《嘉泰吴兴志》为基础,结合以《夷坚志》为代表的宋代文献及明清方志、金石志,复原宋代湖州的祠庙体系。但韩森复原湖州祠庙体系的目的似乎局限于区分传统神祇与平民神祇以说明某些区域商业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分析的具体案例数量过少,归类也并不明确,相关讨论不但值得质疑而且已经被自我否定;另一方面,除了传统与平民两种神祇类型以外,其他儒教、佛教、道教、一般、自然、区域性等各种神祇类型未被纳入分析系统,致使其分析显得毫无意义。即使不考虑韩森神祇分类体系的得失,湖州连城区共7县,经韩森补充其他材料仅得祠庙94种,平均每县13种,数量本身也不足以支撑类型分析。[3]今人编辑的《宋元方志丛刊》所收方志对祠庙的记录详略不一,有的付之阙如,有的一州一县所记祠庙寥寥无几。在有祠庙记录的约30种方志中,以台州《嘉定赤城志》收录5县祠庙104种为数量最多,平均每县也仅得约20种。相比之下,《弘治温州府志》(以下简称“弘治府志”)所记祠庙凡170种,其中宋代4县有162种,包括永嘉县65种,瑞安县42种,乐清县20种,平阳县35种。永嘉、瑞安两县所载祠庙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相当部分有说明文字,为类型分析提供了数量优势与文献基础。

  弘治府志祠庙部分的序言进一步显示此了复原宋元祠庙体系的可能性。序言开宗明义区分正祀、淫祠的对立,鲜明地表达了明代特色的祠庙观念:

  神祠几遍于境中,有合祀典者,有戾祀典者。合祀而祀之,所以崇德报功以昭世劝也。细民蹑讹袭诞,沿流徇俗,祀其所不当祀。而原其积虑,惟以侥福蠲患而已。夫通明正直,神之所以为神也。使计祀否而异其祸福之施,已失其所以为神者矣。

  然而由于温州地方“淫祠”风俗异常顽固,明代官府与民间围绕祠庙置毁产生激烈冲突:

  而滔滔弗悟,岂乐鬼信巫,瓯之为俗固然哉,是亦学之不讲也。近世良有司,怀狄仁杰、胡颖之志,间斥其淫祠而毁之,毁之诚是也。而民锢惑于祸福之说,且将为赡(瞻)拜游憩之所,伺其隙而复新焉,则又劳民而伤财矣,为政者奈之何哉!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宋元时期某些重要祠庙在明代被改造得面目全非,另一方面弘治府志的编者根据明代的祠庙观念,依据先祠后庙以及神明的政治地位对祠庙进行重新排序,宋元时期重要祠庙在府志中被严重边缘化。但与此同时,或许是出于某种“存史”的观念,编者仍然试图尽量保留旧祠庙的信息:

  今因旧额而悉存之,使人观焉问焉,知其孰为当祀、孰为不当祀也。[4]

  这就使得弘治府志的祠庙记录在严重扭曲宋元原貌的同时大量保留了宋元时期的信息,从而为通过逐一考证局部复原宋元祠庙提供了可能性。与《嘉定赤城志》等宋代方志相比,依据明代方志无论多大程度上复原宋元祠庙都意味着间接、残缺与含糊,但《弘治温州府志》祠庙记载比任何宋代方志更为丰富因而具有特殊价值,这也意味着复原工作的意义相当程度上由温州地方祠庙社会异常发达的特殊性所赋予,类似的考察不可能适用于其他任何一部明代方志,但也不能排除类似特例存在的可能性。

  弘治府志宋元祠庙记录的复原工作又基于这样一种设定而展开:由于明代形成了非常严厉的“淫祠”观念,据此假设明代不再可能封赐“侥福蠲患”的“淫祠”,因此如果没有反证,凡非“崇德报功”型“正祀”一般都默认为形成于明代以前。其中有较多“行祠”即所谓的区域性神祇,有些传播范围局限于浙南或闽北,有些则在全国性范围内历经明清两代持续扩展,虽然各地具体传播时间难以确定,但区域性神祇一般在宋元时期就有相当范围的传播,弘治府志所记录的这类祠庙也被假定为宋元祠庙。依据这个判断,永嘉县65种祠庙中,明确记载明代新建的有文丞相祠(祀文天祥)、乡贤祠(祀王开祖以下29人)、名宦祠(祀王羲之以下21人)、章恭毅公祠(祀明人章纶)、节妇祠5种;瑞安县42种祠庙中,明代新建的有忠贞祠(祀明人卓敬)与止斋祠(祀宋人陈傅良)2种,应该是入明以后出现的有祭祀祖先的忠烈武义庙(祀叶一源)[5]与吴谏议庙(祀吴畦)2种,[6]其余永嘉县60种、瑞安县38种可能均在明代以前已经出现,这也可能是目前所知可以复原的规模最大的宋元县级祠庙体系。

  从社会史的角度讲,有明显局限性的复原宋元地方祠庙体系意义何在?宋明之际官府与民间的祠庙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观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商业发展趋势未必是讨论祠庙问题的合适话题。作为民间社会组织形式的祠庙研究是明清民间信仰研究的主要类型之一,有限的资料决定了围绕宋元祠庙不适合开展类似的研究,但这方面的研究经验确认了祠庙与民间社会组织的某种对应关系。在这种观念下,如果发现宋元时期地方民间祠庙的样貌远比明清时代更为丰富多彩,即使依赖少量资料也应该想象这背后更为自由活动的民间组织形态。从这种意义上讲,类似郑振满构建的地方社会组织重心由佛寺经宗族到神庙的趋势或许值得稍做修正。[7]无疑,三种社会组织形态应该是在长期共存的前提下此消彼长而非相互取代,而自宋元到明清祠庙社会演变的主要特色或许并不是逐渐兴起、不断发展,而是在经历了兴盛之后在官府的压力下不断调整却仍然延绵不绝的过程。如果这样的推论具有历史的合理性,那么通过呈现宋元时期地方祠庙而想象当时民间组织多姿形态的努力,即使面临着间接、残缺与含糊等明显的局限性,也仍然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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