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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家族史_刘小萌【完结】(18)

  《清太祖朝老满文原档》记载了天命四年(1619)十一月一日金国的“十部(塔坦)执政贝勒”与蒙古喀尔喀五部诸贝勒盟誓经过,其中十部(塔坦)执政为:昆都仑庚寅汗、古英巴图鲁、阿敏台吉、莽古尔泰、洪台吉、德格类、阿济格阿哥、杜度、布尔杭古、德尔格勒。[45]

  昆都仑庚寅汗,是万历三十三年(1605)蒙古喀尔喀五部给努尔哈赤奉上的汗号。布尔杭古、德尔格勒,则是新降附的叶赫贝勒,汗的姻亲。此外,参与执政的古英巴图鲁代善(努尔哈赤次子),阿敏台吉(舒尔哈齐次子),莽古尔泰(努尔哈赤五子),洪台吉(皇太极,八子),德格类(十子),阿济格(十二子),杜度(长孙),均为努尔哈赤的子孙辈。他们中间,年龄最长的代善36岁,幼子阿济格仅14岁。由此可见,主持政务的议政会议除若干异姓亲贵外,以汗家族为核心,带有家族政治的鲜明色彩。

  参与议政的诸贝勒也即执政贝勒。从此以迄天命末年,努尔哈赤另外一些子侄诸孙也陆续跻身执政贝勒之列:斋桑古(舒尔哈齐子)、济尔哈朗(斋桑古弟)、多尔衮(努尔哈赤十四子)、多铎(十五子)、阿巴泰(七子)、岳讬(代善子)、硕讬(同上)、萨哈廉(同上)、豪格(皇太极子)。以上便是天命年间汗家族参与议政、执掌“大政”的执政贝勒。其中,仅阿巴泰一人庶出,而他参与议政又在弟德格类、济尔哈朗,侄杜度、岳讬、硕讬诸人之后。说明重嫡不重庶是简任执政贝勒的重要条件。[46]

  在众执政贝勒中,和硕贝勒居有核心地位。依年龄次序,代善又称大贝勒、阿敏称二贝勒、莽古尔泰称三贝勒、皇太极称四贝勒,合称“四大贝勒”(四大王)。天命元年(1616),努尔哈赤命四大贝勒“共理机务”;六年(1621),进一步命令四人“按月分直”,轮流执掌日常政务。[47]和硕贝勒与执政贝勒身份重合,分掌八旗,主持议政,逐渐形成分权共治的局面。

  努尔哈赤主政期间,金国实行的是以汗为首的执政贝勒议政制。由于他在长期征战中建立起无可争辩的权威,兼有家长和汗的双重身份,所以八和硕贝勒相互独立、势均力敌,不但不会对他的地位构成挑战,相反,为他在血缘观念仍旧保持顽强影响的条件下,利用亲近子弟对被征服的部民与部落实行控制提供了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年事渐高,努尔哈赤不能不对诸子侄之间能否长期同舟共济表示担忧。特别在四大贝勒内部,代善长期参与国政,位居四大贝勒之首,为人宽厚,难以御众。皇太极“英勇超人”,素为父汗偏爱,但内多猜忌,在汗位角逐中咄咄逼人,甚至“潜怀弑兄之计”。天命六年,阿敦密告代善:皇太极、莽古尔泰等人将要对他进行陷害,“事机在迫,须备之”。[48]代善闻讯惊惧不已,往见其父而泣。努尔哈赤为平抑内讧,以“交构两间”的罪名将阿敦论处。阿敦是努尔哈赤从弟,开国功臣之一,却成了两大贝勒明争暗斗的牺牲品。大贝勒阿敏为舒尔哈齐子,天聪四年(1630)皇太极宣布阿敏16大罪状时,斥他“怙恶不悛,由来久矣”,[49]可见彼此早有嫌隙。莽古尔泰之母系被迫离异的大福晋,继汗位希望渺茫,他与阿敏各有隐衷,不得不审时度势,依委于代善、皇太极两者间,使诸大贝勒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努尔哈赤毕生创业,目睹并亲历了一幕幕“骨肉相残”的悲剧。天命六年正月,他要求诸子侄对天祝祷,“吾子孙中纵有不善者,天可灭之,勿令刑伤,以开杀戮之端”;临终前遗言诸贝勒,复援举六祖贝勒以及董鄂、王甲、哈达、叶赫、乌拉、辉发、蒙古因“贪财货、尚私曲、不尚公直,昆弟中自相争夺杀害,乃至于败亡”的历史教训,并剖明心迹说:“吾以彼为鉴。”[50]他深恐诸子日后为争夺权位重开衅端,试图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取代身后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以维系八家分治局面的稳定。经过长时间酝酿,在天命七年(1622)三月,提出了八和硕共治国政的设想,要点如下:

  第一,“继父为国主者,毋以强势之人为之,恐以其人为主,恃力妄为,获罪于天。且一人之识见何能及众人之议?以尔等八子为八王,八王共议庶可无失。八王视不拒尔等之言者,继尔等之父为国主。若不纳尔等之言,不遵善道,八王可将所任之汗易换,另择不拒尔等言语之贤者任之。”明确提出继位新汗的首要标准是能够采择众议,并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新汗的推举权、罢免权和更择权。

  第二,“尔等八王共理国政时,若一人有得于心而言,另外七人当会其意而发明之,若己不能会意又不能发明他人之所得,惟缄默无语,当以在下子弟代之为王。”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对不称职和硕贝勒的撤换权和接替者的择任权。

  第三,“遇事它往,议告众人而言,毋行未议之事。若聚于尔等八王所任国主之所,一二人毋聚,当众人毕集合议治理国事。”强调共议国政的原则,以避免个人专断擅权和结党营私。

  第四,“八王合议,设诸申(女真)大臣八,尼堪(汉)大臣八,蒙古大臣八。其下设诸申理事官八,尼堪理事官八,蒙古理事官八。诸理事官审理后告于诸大臣,诸大臣议定后呈上八王,所定之罪由八王定夺。”提出设立官职,作为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时的辅佐,并实行众理事官、众大臣、八和硕贝勒三级会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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