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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化——回顾与展望_张开城/胡安宇【完结】(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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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经营族产、兴办家塾等。其对外的职能在于:调整家族与社会的关系, 使家族活动得到社会的承认与支持,保证家族利益不受侵略,并使本家族的 影响达于社会。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个体家族存在于家庭之中,其生产和生活方方面面 都受家族共同体的制约,因而家长对家庭事务的处理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就 个体家庭的规模而言,多为5~10口的小家庭,通常是核心家庭。当然亦有 四代同堂者。这种受家庭制约的小家庭多见于农村劳动者家庭。而豪门大家 时有相当规模的联合家庭,同居共财合爨几世十几世至二十多世历数百年, 共爨者举凡数十人数百人。究其原因,一方面,统治阶级从自己的需要出发 宣扬纲常伦理忠孝节义,对累世同居者大加褒奖,甚至设“别籍异财”之禁; 另一方面,由财产继承方面的原因,分家则易失去财富田产优势,豪门大户 几经瓜分会成为小康之家继而分之则难免于冻馁了。可见中国的“累世共财” 与西方中世纪的 “长子继承制”有共同的经济背景,异曲而同工。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婚姻关系以一夫一妻制的婚 姻为主,当然也存在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家庭作为封建社会的基本细胞, 也以小家庭为主。 我国传统家庭的职能主要是繁育职能,即人的再生产。在中国素来认为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而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对家庭显得特别重要。当 然生产和消费的职能即经济功能,也不能低估。农村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 是消费单位。另外,家庭还有情感职能。中国人素以乡土观念重而著称于世。 第二节 婚俗 婚俗,顾名思义,是关于男女婚事方面的习俗。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古往今来,概莫例外。据中原地区的原始文化资料载,大约距今五六千年之 间,汉族最早出现父系个体家庭。此后在漫长的阶级社会里一直是实行以一 夫多妻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并在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的以包办 买卖为主要特点的封建婚姻制度,青年男女的婚姻取决于 “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是人们必须恪守的准则;生儿育女、 延续男家世系成为妻子的主要任务。这通过男女婚姻结合形式体现出来。 一、婚姻形式 周秦以来男女之间主要通过包办婚和买卖婚两种主要婚姻形式实现结合 的。 买卖婚。是男方以相当数量的钱财为代价换娶女方为自己妻妾的一种婚 姻形式。古代 《周礼》、《礼记》等典籍中对之有详细记载。如所谓 “俪皮 为礼”, “玄玠束帛”,“非受币不交不亲”,“卖女纳财,买妇输绢”, “嫁娶必取多资”等等。汉族买卖婚,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礼烛、 礼饼等。在农牧区,多加猪、羊、牛、马及土地为聘礼,周代后,妻为聘娶, 妾为买卖。汉唐妾的买卖,虽在被禁之列,但令禁不止。 聘娶婚的特点一是包办、二是买卖,是汉族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作为 买卖婚的一种,包办婚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封建家长制。汉族自周秦以 来,个体婚姻重人伦之道,讲究忠孝节义。加之受 “男女有别,授受不亲” 观念的影响,男女婚姻统由父母一手操办,俗称 “包办婚姻”。男方以聘金 与女家进行人物的互换,但有明媒正娶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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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妻婚。也是由买卖婚派生出的临时婚形式。它以男方用租金和财物租 用已婚妇女作临时夫妻为特点。多是女家为生计所迫,丈夫把妻子按期典给 另一家财富足、已婚无子的男子,或典给无聘金娶妻、有妻妾无子又要传代 防老的男子。典妻风早在宋代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袭成俗。 指腹婚和童养婚也是很常见的。 指腹婚俗称 “胎婚”,是封建包办婚姻形式。指两家女主人同时怀孕, 指腹相约,若产后一男一女,便结为夫妻。这种婚俗起于六朝,宋代成风, 元代更加盛行。 童养婚是我国封建家长制产生的一种畸形婚姻。是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 作养女,适龄期与本家子成婚,养女转为儿媳。另有 “等郎婚”,郎家哲无 子嗣,先抱养或买进养女,待生子再转为子媳。男童女童由双方父母约定待 成人后婚者为 “娃娃亲”。 另外,还有掠夺婚、转婚、换婚、入赘婚、冥婚、赠婚、赐婚等婚姻形 式。总体上,汉族婚姻形式往往是包办婚与买卖婚交织在一起。 二、婚姻的条件或前提 ① 古人早就发现,“男女同性,其生不蕃”,于是同姓禁止通婚,自西周 到唐明清等朝,都有禁止近亲结婚的明确规定。 婚姻非当事人的意愿,而是听从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会典》 卷二十记载:1369年明文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 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至于婚龄,古今中外均无婚姻最高龄的限制。 《尚书·大传》曾规定: “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但历代封建王朝为增丁税和劳役及弥补 战斗的消耗,常常提倡早婚。另外, 《家语》中说“男子16精通,妇子 14 而化,则可以生民。……男子20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15许嫁,有适 人之道”。说明男30而娶,女20而嫁,不过是标准而已。实际上中国封建 社会法定结婚年龄大都在13至20岁之间,如唐开元令,男 15,女13,听婚 嫁;宋嘉要令,男16,女14,为嫁娶之期;明洪武元年令和清通典均规定, 男 16,女 14,可以嫁娶。由此可见,古时婚龄,男子在 20左右,女子 15 左右。 三、择偶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择偶只能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由父母 进行“门当户对”的选择,并且是政治联姻。统治者借联姻扩大自己的势力, 稳定自己的权力;借联姻在政治遇难时得到庇护。显然,古代联姻注重家族 价值,意在 “和二姓之好”,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并建立姻亲联盟。当事 人的情爱反而成了婚姻的附属物。 择偶还要受社会风俗、伦理道德的影响。 “贞操”被认为至关重要,甚 至与妇女的生命等量。 择偶理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地选择,但封建社会剥夺了当事人的这种自 主权,当事人与择偶权二者脱节,发生了背反现象,当事人无择偶权,有择 偶权的不是当事人,而是父母。 民间俗称的 “媒人”在传统婚姻中是一个重要角色。周代已有“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说。 《诗经》中写道:“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匪媒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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