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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化——回顾与展望_张开城/胡安宇【完结】(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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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调适;第四,对自我修养的重视,贫贱不移,富贵不淫,威武不屈的精神 有助于理想人格的塑造;第五,勤劳、勇敢、善良、节俭的传统在今天仍是 应该发扬光大的。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社会制度既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文化),又对整个文化体系的 建构有重要影响和制约作用。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经济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 的一定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世界各民族早期的社会经济形 态都是原始公有制,然后向奴隶制过渡。中华民族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建 立了具有典型东方特色的宗族奴隶制。它的建立,对中华民族文化和历史产 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 宗族奴隶制 中国由原始氏族公社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古希腊、罗 马,完成这一过渡是在生产力相对进步、铁器已经出现、家庭私有制发展起 来、个体的家庭生产代替原始的集体生产、社会分工相对发达、氏族制解体 的状态下进行的。而中国完成这一过渡,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尚未使用铁 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私有制不太发展,氏族制尚未瓦解的状态 下的。虽然希腊、罗马以及中国都进入了奴隶制社会,但二者显示出不同的 特点。在中国奴隶制社会里,存在着浓厚的氏族制残余,奴隶制发展不充分, 并且在经济制度中,深深地烙上了氏族制社会血缘关系的印迹,从而形成具 有古代东方特征的宗族奴隶制。 古代宗族奴隶制在夏商周社会得到充分体现,其经济制度同古希腊、罗 马奴隶制经济制度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其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古希腊、罗马,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 ① 已经私有。希腊“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成了私有财产。” ② 在罗马,“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而夏商周社会,原始氏族 制下的土地公有制还变相地存在着,即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 “公社或国家 ③ ④ 是土地的所有者”。 。在商代,“尺地莫非其有也”,周代则是 “普天之 ⑤ 下,莫非王土”。 土地的具体占有形式有三种:一是王室土地,叫做“大田” 或 “藉田”。二是诸侯土地,这是国王赏赐给诸侯的。比如周时,国王赏赐 周公,“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周公。 ⑥ 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 。三是村社占有的士地。不论是诸侯,还 是村社成员,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 其二,社会生产者的身份不同。在古希腊、罗马,土地的耕种者、手工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0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第477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 卷,第192 页。 ④ 《孟子·滕文公上》。 ⑤ 《诗经·小雅·北山》。 ⑥ 《诗经·鲁颂·闷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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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场的劳作者,主要是奴隶,社会地位尽管十分低下,但他们是社会生产的 承担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具有较高的社会贡献。而在中国,殷商时社 会生产者是众或众人,西周时是庶人。 《诗经·周颂·臣公》曰:“使我众 人,庤乃钱璘,奄观铚艾”; 《左传·襄公九年》曰:“其庶人力于农穑”; 《国语·晋语》曰:“庶人食力”。由此看来,众、众人、庶人乃商周社会 的劳动者。他们的社会身份如何呢? 《尚书·盘庚篇》记载,盘庚训导因患 水灾 “不常厥邑”的众人,迁居他乡, “永建乃家”。由此可知众人是有家 室的。 《周书·洪范》曰,国家大事国王不仅同卿、士商量,还要“谋及庶 人”、 “卿士从,庶人从,是之谓大同”。从此可知,庶人的地位不同于西 方奴隶制中的奴隶。众、众人、庶人是村社成员。夏商周社会也存在着奴隶, 大多来源于战俘。卜辞中有 “三百羌用于丁”,即用300羌人牺牲来祭祀祖 先丁。从安阳殷墟中,发现大量人殉。殷周时代的奴隶用于祭祀和殉葬,也 参加劳动,多用作家内服务性质的劳动。 其三,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不同。在古希腊、罗马,大批奴隶在奴隶主私 有庄园里进行集体劳动。而夏商周时,生产者也是集体劳作,其劳动场所是 ① “邑”以及“大田”。周统治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何谓邑?《周 礼·地官·小司徒》日: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邑实际是聚族而居 ① 的村社,村社成员劳作于井田之上,“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田上 的劳动多是集体协作;村社成员除了井田劳动外,还要从国王之令去“大田” ② 或 “藉田”里“ 田”、“众黍”,形成“千耦其耘”、“十千维耦”的 集体劳作的局面。在劳动中村社成员受田畯监督,以致 “暴其发肤,尽其四 ③ 肢之敏” 。 其四,社会分工有差异。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内,由于生产力水平较 高,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主要表现在,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在手工业 发展的基础上,商品交换和商业贸易比较发达。夏商周社会,相对而言,社 会分工不太发达。手工业作坊在商代已出现,主要以青铜铸造业为主。手工 业作坊的产品主要是礼乐之器和兵器,多是直接用于国家,不到市场参与交 换。况且这些手工业作坊,多是王室或国家直接经营,具有垄断性质。村社 中,广泛存在着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产品是生产工具和生活用 品,多是生产自用。而脱离农业的私营的手工业作坊不多见。基于此,难以 形成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 从以上特征,可以发现,在夏商周奴隶制社会里,原始氏族制的公有制 改头换面为奴隶主国家或国王所有制。而社会生产者,主要的并不是被征服 的异族转化而来的奴隶,更不是因阶级分化而产生的债务奴隶,而是同国王、 贵族同宗、同族的村社成员。而由战俘转化而来的奴隶多被用作牺牲或家内 服务性劳动。诚如恩格斯所言, “奴隶还不是直接地形成生产的基础,而是 ① 间接的成员”, 没有形成类似于希腊、罗马那种“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 ① 《礼记·王制》。 ① 《孟子》。 ② 《诗经·周颂》。 ③ 《国语·齐语》。 ① 转引自 《中国财政史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 年版,第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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