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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一位以个人悲剧书写历史的巨人_张旦【完结】(107)

  亨按: 附恶讲不通。疑附当读为拊, 古通用。战国策卫策:

  “拊骖无笞服。”高注“: 拊,击也。”楚辞九歌东皇太一“: 扬袍兮拊

  鼓。”王注“: 拊,击也。”书益稷“: 予击石拊石。”义同。拊恶谓打

  击恶人也。此言民见相誉无益, 因而相管制, 打击恶人。又一

  解: 附上当有不字, 转写脱去。不附恶谓不附和恶人。

  定分篇

  1 . ⋯⋯ 为法令置官吏, 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 以为天下正

  ⋯⋯

  亨按: 朴当读为拊。拊朴古通用, 诗既醉:“ 景命有仆。”毛

  传“: 仆,附也。”乃以本字训借字。庄子人间世篇“: 适有□□仆

  缘。”王念孙曰“: 仆之言附也。”山海经中山经“: 是多仆、蒲卢。”

  □ 蠃即仆□。并拊朴通用之佐证。广雅释诂:“拊, 求也。”拊

  足以知法令之谓者, 言寻求足以知法令条文之士也。

  2 .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 有铤

  钥, 为禁而以封之, 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 封以禁印⋯⋯

  孙诒让曰“: 铤当为键。”

  亨按: 法令皆副义不可通, 疑此副字涉下文而行。法令皆置

  一副天下之殿中为一句, 言法令皆置一副本于天子之殿中也。

  下文云“ 为法令为禁室”, 言在天子殿中筑禁室以藏此副本也。

  又云“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 亦即此一副本也。或曰:“ 皆下当

  附二:高亨与《商君子》新校333

  脱置字。法令有两副本, 一置天子之殿中, 一置禁室中。”亦通。

  3 . ⋯⋯天子置三法官, 殿中置一法官, 御史置一法官及吏,

  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 皆此秦一法官

  ⋯⋯

  孙诒让曰“: 此当作比,形近而误。言诸侯郡县之法官,其职

  秩吏属与秦国都法官同也。”

  亨按: 此皆言秦制, 安得云诸侯郡县之法官比秦一法官乎?

  孙说非也。余谓此句当作“此皆奉一法官”, 此皆误倒为皆此, 奉

  以形近误秦耳。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而毛美奉发。”集解引徐广

  曰“: 奉又作秦。”此奉秦互误之证。奉,承也,听其命令也。一法

  官者, 天子三法官之一也。此皆奉一法官, 言诸侯郡县之法官及

  吏皆听天子三法官中之一法官之命令, 即隶属于一法官也。盖

  天子三法官各有管辖之范围, 诸侯郡县之法官及吏有不同之隶

  属也。

  附三: 中国古代史籍关于

  商鞅的记述( 摘要)

  这里所录的是战国与两汉人的有关商鞅的重要记述。这

  些记述或是商鞅的事迹, 或是商鞅的政治主张, 或是对商鞅的批

  评, 都可供读者的参考。

  1 .【荀子议兵篇】

  故齐之田单、楚之庄、秦之卫鞅、燕之缪虮, 是皆世俗之所

  谓善用兵者也; 是其巧拙强弱则未有以相君也; 若其道一也, 未

  及和齐也; 掎契司诈, 权谋倾覆, 未免盗兵也。

  2 .【韩非子和氏篇】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 设告坐之过, 燔诗书而明法令, 塞

  私门之请, 而遂公家之劳, 禁游宦之民, 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

  之, 主以尊安, 国以富强, 八年而薨商君车裂于秦。⋯⋯ 秦行商

  君法而富强, ⋯⋯然而⋯⋯车裂商君者何也? 大臣苦法而细民

  恶治也。

  3 .【韩非子奸劫弑臣篇】

  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 赏告奸, 困末作而利本

  事。当此之时, 秦民习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 无功可以得尊显

  也, 故轻轻犯法。于是犯之者其诛重而必, 告之者其赏厚而信。

  故奸莫不得而被刑者众, 民疾怨而众过日闻。孝公不听, 遂行商

  君之法。民后知有罪之必诛, 而告奸者众也, 故民莫犯, 其刑无

  附三:中国古代史籍关于商鞅的记述(摘要) 335

  所加, 是以国治而兵强, 地广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 匿罪之罚

  重, 而告奸之赏厚也。此亦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也。

  4 .【韩非子南面篇】

  凡人难变古者, 惮易民之安也。夫不变古者, 袭乱之迹; 适

  民心者, 恣奸之行也。民愚而不知乱, 上懦而不能更, 是治之失

  也。人主者明能知治, 严必行之, 故虽拂于民心, 立其治。说在

  商君之内外, 而铁殳重盾而豫戒也。

  5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篇】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 人之所难犯也; 而小过者,

  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 无离其难难, 此治之道。夫小过

  不生, 大罪不至, 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一曰: 公孙鞅曰: 行刑,

  重其轻者, 轻者不至, 重者不来, 是谓以刑去刑。

  6 .【韩非子定法篇】

  今申不害言术, 而公孙鞅为法。术者, 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

  责实, 操杀生之柄, 课群臣之能者也, 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 宪

  令著于官府, 刑罚必于民心[ 2 ] , 赏存乎慎法, 而罚加乎奸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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