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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27)

  [57] 《册府元龟》卷一○二《帝王部·招谏一》,第1225页。

  [58] 王素点校《陆贽集》卷三《贞元九年冬至大礼大赦制》,中华书局,2006,第80页。

  [59] 《唐大诏令集》卷二《穆宗即位赦》,第12页。

  [60] 《册府元龟》卷一○二《帝王部·招谏一》,代宗广德二年(764)三月诏:“文武百官及诸色人等,有论时政得失上封事者,状出后,宜令左右仆射、尚书及左右丞、诸司侍郎,御史大夫、中丞等于尚书省详议可否,具状闻奏。”第1225页。对封事所涉议题的讨论,必须是在“状出后”,即由皇帝许可下发后。

  [61] 《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第1155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作“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事务,准令式各申省者”,第725页。后者似更佳。

  [62] 《册府元龟》卷八九《帝王部·赦宥第八》,第1057页。

  [63] 张达志:《唐代后期藩镇与州之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90~91页。

  [64] 《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第557页。

  [65] 《旧唐书》卷一九二《隐逸·阳城传》,第5132页。

  [66] 以松本保宣的系列研究最有代表性,后结集成《唐王朝の宮城と御前会議——唐代聴證制度の展開》。

  [67] 杨希义:《唐延英殿补考》,《文博》1987年第3期。

  [68] 袁刚:《延英奏对制度初探》,《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文津出版社,1992,第61页。杜文玉:《论唐大明宫延英殿的功能与地位——以中枢决策及国家政治为中心》,《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69] 《旧唐书》卷一五九《韦处厚传》,文宗“大和二年十二月,因延英奏对,造膝之际,忽奏‘臣病作’,遽退”,第4187页。

  [70] 《册府元龟》卷三一四《宰辅部·谋猷四》卢文纪后唐清泰二年(935)上疏记述唐肃宗情况,第3709页。

  [71] 《大唐传载》,见陶敏主编《全唐五代笔记》,三秦出版社,2012,第1852页。

  [72] 武秀成、赵庶洋校证《玉海艺文校证》卷二七《艺文·疏奏策》“唐诏百官言事”条,凤凰出版社,2013,第1344页。

  [73] 《册府元龟》卷一○三《帝王部·招谏第二》,第1227页。《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第346页。

  [74] 《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第352页。《册府元龟》卷五八《帝王部·勤政》,第650页略同。

  [75] 《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第372页。《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第593页略同。

  [76] 《册府元龟》卷一○七《帝王部·朝会》“贞元七年诏:每御延英,引见常参官二人,访以政道,谓之次对官”,第1280页。程大昌撰、黄永年点校《雍录》卷八《待制次对》(中华书局,2002,第170页):“其曰次对者,即巡对官。”

  [77] 《新唐书》卷一四三《薛珏传》,第4689页。

  [78] 《册府元龟》卷五八《帝王部·勤政》,第650页。“访”原作“方”,据《宋本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第87页改。

  [79]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六《唐纪五十二》,中华书局,1956,第7599页。《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作“高宏本”,第557页。

  [80] 《唐大诏令集》卷一○一《罢百官正衙奏事敕》,第514页。

  [81] 《资治通鉴》卷二三六《唐纪五十二》,第7599页。

  [82] 《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纪五十三》宪宗元和元年四月条,胡注引宋白曰,第7631页。船越泰次编《宋白续通典辑本》,汲古书院,1985,第200页。又元和元年四月御史中丞武元衡奏称次对官“去岁已停”亦可为证,见《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第593页。

  [83] 《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第593页。原文无“门下省”,据《雍录》卷八《待制次对》、《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纪五十三》宪宗元和元年四月条胡注补。

  [84] 《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第417页。

  [85] 《册府元龟》卷一○七《帝王部·朝会》,第1280页。《新唐书》卷七《宪宗纪》作元和二年“二月己巳,罢两省官次对”。

  [86] 陈晔:《唐代次对制析论》,《天府新论》2010年第6期。

  [87] 袁刚:《延英奏对制度初探》,《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

  [88] 《雍录》卷四《延英召对》,第67页。

  [89] 程大昌认为“延英开日,群臣皆不得前知”是元和四年御史台奏,或据《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但据《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纪》、《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一》,此内容当为文宗大和四年御史中丞宇文鼎所奏。程氏所谓“天祐元年诏”,据《旧唐书》卷二○下《哀帝纪》,当是天祐二年十二月辛丑敕。

  [90] 《旧唐书》卷一七○《裴度传》,第4429页。

  [91] 《宋本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一》,第1325页。中华书局影印明本《册府元龟》文字略有差异,不如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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