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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31)

  分析上引令文可知,唐代外官职田数额的规定涵盖了多种职务类别,如“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等等,整条令文所涉及官员基本覆盖了《通典》卷三五《职田公廨田》所记述的在外诸司所属官员。同一职务类别中,因官职属性不同,职田待遇还有差异。比如同属军府系统,卫官的职田待遇就要低于同级的职事官,可见卫官与职事官在职田制度中属于两个序列。笔者依上引令文结合《唐六典》《旧唐书·职官志》所述之官职、官品,制表2“唐前期不同类别外官职田数额表”(后附)。

  “唐前期不同类别外官职田数额表”中,“诸州及都护府”与“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依《旧唐书·职官志》所述,为外职事官。[31]除外职事官以外,《天圣令·田令》附唐34条所载其他各官,为唐前期外军府所置官员,依《旧唐书·职官志》所述,可分为武职事官与卫官。《天圣令·田令》附唐34条所载外职事官、武职事官、卫官于《旧唐书·职官志》中均有官品。

  官品阶等通常被认为是配置官员经济待遇的通用尺度,它是抽象的,但不是空泛的,唐代的职事官与卫官都是官品的载体。[32]当人们借助官品这把尺子认识官员待遇高低之时,一般而言,高品地位应该高于卑品。但是从表2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外官职田制度中,官品这把尺子发生了扭曲。在这套全面覆盖各类外官的制度中,虽然不同职务职事品相同,但职田数额却有着差异。诸州、都护府官员[33]最受照顾,其职田数皆高于其他职务序列的同品官员。武职事官中,品级相同,甚至阶位相同,但职务不同,则职田待遇也会有不同。如亲王府典军与三卫中郎将府郎将同为正五品上阶,三卫中郎将府兵曹与折冲中府兵曹同为正九品上阶,但职田数额不同。卫官中的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等,因其“三品已上职事官子、孙,四品清官子”的高贵出身,职田数远高于同品的三卫校尉、旅帅、队正、队副,甚至高于同品的中下折冲府长史、别将。校尉以下卫官待遇最低,职田数都在一顷上下,若所在军府“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还不给职田。从以上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两点看法。首先,外官职田制度中,职事官的职事品与所属职务序列交相为用。在这一结构中,官员所属的职务序列优先,职事品次之,同一职务序列内再按职事品阶顺序排列,由多至少分配职田。[34]“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与“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两类职务都属于文职事官,序列内部构成了高品优于卑品的职田分配结构;属于武职事官的亲王府、中郎将府、折冲府官员则更为复杂,处于同一品内的官员,阶等异位,职务不同,职田待遇亦有差别。其次,“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者不给”这一规定说明,校尉以下卫官的职田收入具有职务补助[35]的倾向。由此可见,外官职田作为正禄收入的补充,其与官员的具体职务有较大的关联性,其分配所依据的首要因素是职务序列,有相当的职务收入属性。特别是,在武职事官与卫官这两类职务中,官员的职田数与官品没有对应关系,其职田不能被认为是依据官品获得的,而应当被认为是依据具体职务获得的。

  三 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数额的关系

  外官职田制度所具有的职务收入的性质,是我们考察职田制度的重要背景,同时也是进一步讨论外官月料分配方式的基础。《通典》外官月料条已经明示,某些职务的月料数“以职田数为加减”。笔者下文将考析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数额的密切关系。

  回到本文最初提到的《夏侯阳算经》求问州司各官得官本息钱几何这一谜题。刘海峰指出,《夏侯阳算经》此题所载官员为下州官员,这一看法是准确的。《唐六典》卷三○载下州官员如下:

  下州,……刺史一人,正四品下。别驾一人,从五品上;司马一人,从六品上。录事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司仓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司户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司法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事二人,从九品下。[36]

  《夏侯阳算经》此题中无长史,且曹司只设录事、仓、户、法四曹,这正是唐代下州官员设置的特点。《夏侯阳算经》此题除无录事与博士外,恰好与唐代下州官员设置相合。此题设定太守为十分,别驾七分,司马五分,诸司参军三分,参军两分。《通典》记载州司马应“减长官之半”,那么太守十分、司马五分,可与之相合;从“其参军及博士减判司……三分之一”来看,诸曹参军三分,参军二分,当亦无误。那么别驾七分、诸曹参军三分,这两个比例又是如何得出的呢?李锦绣认为,此处别驾与司马分数不等,有违《通典》所述“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一语。[37]然而,下州别驾为从五品上,司马为从六品上,判司则为从八品上下,高卑相差三品,月料数也应有所差别,李锦绣的这一理解显然不尽合理。

  笔者认为,解答这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把“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与“以职田数为加减”两句,作一个为整体进行理解。就下州而言,不设长史,所谓的“二佐”,实际上是指上佐中的卑品佐官[38],也就是“减长官之半”的“少尹、长史、司马”中的司马。那么别驾和判司的职田数又是多少呢?这里所谓的职田数,应指官员按照《田令》,依据职务所应得的职田数额。笔者试将下州别驾、司马、判司的职事品与应得职田数及《夏侯阳算经》所述料钱分数制作表3“唐前期下州官员职田数额及料钱示意表”(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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