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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44)

  [83] 多谷特谷娜赤()意为“像女儿一样”,应是她的监护人赤耳对她的称呼。

  [84] 新娘的常用名查托(),更可能是一个突厥名。她的身份是zynβr’nch ynch,意为“一位被监护的女性”,表明她被当地国王监护,而原本的地位则不得而知。

  [85] 维乌斯(Wiyūs),新娘父亲的名字,字面意思为“破晓”。见W.B.Henning,Ein manichäisches Bet-und Beichtbuch,Berlin,1937,p.72;W.B.Henning Selected Papers,Vol.I,p.486.Ilya Gershevitch,A Grammar of Manichean Sogdian,§217。其作为粟特男名,与Cappadocia国王Ariarathes的兄弟名字相似,参考亚美尼亚语Aruseak,意为“启明星,Aurora”。参阅V.A.Livshits,Sogdian epigraphy of Central Asia and Semirech’e,p.30。或以为这一名字可能反映了出生的时间,见P.Lurje,Personal Names in Sogdian texts,p.422。

  [86] 传统法律。德国著名突厥学家茨默(P.Zieme)称这份文书可能与一种特定的法律,即突厥口头律法有关。德金也认为由于文书中的双方都是突厥人名,尽管用粟特语书写,这份契约反映的可能确实不是粟特律法,而是突厥律法。见Desmond Durkin-Meisterernst,“Sogdian Women in the Diaspora”,中译本见德金著,胡晓丹译,荣新江校《侨居地的粟特女性》,第86、94页。不过考虑到新郎的常用名是伊朗名,新娘的常用名虽是突厥名,但其本名应该也是伊朗名,而且契约和古代阿拉美、古波斯法律颇多相似之处,所以不易将文书定为突厥法。

  [87] ZNH xypδ x’n’kh p’txš’wnh wδwh,意思是“女子在丈夫家拥有权力”,相似的表述亦见于巴克特里亚文书和帕拉维文文书,但不见于希腊文献,似乎表明了粟特地区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女子处于丈夫的监护之下,成为家庭名义上的“女主人”,这种婚姻形式是伊朗和中亚常见的婚姻形态。参阅Ilya Yakubovich,“Marriage Sogdian Style”,pp.336-337。

  [88] 尽管新郎的名字是一个突厥名,新娘的常用名也带有典型的突厥化因素,里夫什茨认为新郎和新娘之间是典型的粟特贵族间的婚姻,“要求乌特特勤要对他的妻子查托相敬如宾,[为她提供]食物、衣物和饰品,尊敬爱护她,如一位夫人在他自己家里掌握权力,这是一位绅士对待自己的妻子,当其为贵妇的方式”。见V.A.Livshits,Sogdian epigraphy of Central Asia and Semirech’e,p.22。

  [89] 里夫什茨读作dy-n’rk’h,意为“一第纳尔(dinar)的”。雅库波维奇读作δyn’kknh,意为“Dēn类型的迪拉姆(dirhams)”。其词根δyn(Dēn)是琐罗亚斯德教的中古波斯语称谓,词缀’kkn(-akān)可释为“某类型的,像……一样”,如qysrq’n(kēsarakān),意为“凯撒类型的钱币”,应为刻有罗马国王头像的拜占庭币,参阅B.Gharib,Sogdian Dictionary,Tehran:Farhangan,1995,p.5122。所谓“Dēn类型的迪拉姆(dirhams)”应指萨珊伊朗和中亚常见的绘有琐罗亚斯德教圣火坛图像的钱币。见Ilya Yakubovich,“Marriage Sogdian Style”,p.319。

  [90] 此句表明在被阿拉伯征服前,粟特地区存在过多妻制,而且起码有三种结合形式,即正室(嫡配)、偏房和姘居。参阅蔡鸿生《唐代九姓胡礼俗丛考》,氏著《中外交流史事考述》,第31页。

  [91] 文书中至少包括奴隶(βntk)、债务奴隶或人质(np’k)、战俘(wn”k’)和罪犯(xypδ)四类人,是研究中古粟特社会经济的重要史料。参阅V.A.Livshits,Sogdian epigraphy of Central Asia and Semirech’e,p.22。

  [92] βwnty-n’k’st’ny意即“律堂”。疑即《隋书》卷八三《康国传》所记置胡律、进行决罚的祆祠:“有胡律,置于祆祠,将决罚,则取而断之。重罪者族,次重者死,贼盗截其足。”对此蔡鸿生先生有专门研究,参阅氏著《唐代九姓胡与突厥文化》,中华书局,1998,第8~10页。

  [93] 巴胡曼(βrxm’n)是专有名词,字面意思是“快乐思想的拥有者”。葛乐耐将其比定为7世纪中叶的撒马尔罕国王βrxwm’n,若这一比定成立,有助于说明婚约乃书写于撒马尔罕。见Ilya Yakubovich,“Marriage Sogdian Style”,p.323。

  [94] xwy-št意为“主要的”,或者市政机关的某位长官,或宗教经师、祭司。在佛教粟特文文献中,xwyšt(’)k意为“主要的、年长者,导师,教师”;在佛经中,xwyštk指某种宗教职衔。在基督教粟特文文献中xwšty意为“教师”,摩尼教粟特文文献中xwštyy亦是此意。该词词源为阿维斯陀语huuōišta-,意为“高级的,首要的”,见Chr.Bartholomae,Altiranisches Wörterbuch,Strassburg,1904,p.1856。穆格山商业文献中,xwyštk明显指某地的管理者。参阅V.A.Livshits,Sogdian epigraphy of Central Asia and Semirech’e,p.34。

  [95] 胡失芬(Axušfarn)为常见的粟特人名,意为“拥有阿姆河的荣光”。见Ilya Yakubovich,“Marriage Sogdian Style”,p.323.词尾带farn的名字是穆格山文书中通行的粟特男名,其意为“荣幸、运气”,见W.B.Henning,Sogdica,London,1940,p.6;W.B.Henning Selected Papers,Vol.Ⅱ,p.6。经过与唐代译例进行比勘,这一词尾就是汉文的“芬”。唐代文献和出土文书中多含有这类胡名,如石演芬(《新唐书》卷一九三)、石宁芬(《唐石崇俊墓志》)、米继芬(《唐米继芬墓志》)、石失芬、安胡数芬、康羯师忿、何伏帝忿、石勃帝芬(敦煌《差科簿》)、曹莫盆(《吐鲁番出土文书》七,第475页)。有关讨论详参蔡鸿生《唐代九姓胡礼俗丛考》,氏著《中外交流史事考述》,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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