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派别。在吕祖谦的学说中,也表现了一些超越于理学范围的内容。
(一)客观唯心主义的天理观
吕氏家学虽然博杂,但他们受二程思想影响很深。吕希哲曾与程颐共同师事胡
瑗,后来又师事程颐,其子好问、切问也曾受业于程氏门人尹(火享),吕祖谦不但
从家学中接受了二程思想,还对其在时代上相接替的杨时(杨龟山,二程之高足,
南渡之后,被誉为“南渡洛学大宗”,死于吕祖谦出生前二年)十分崇敬。如他认
为,读《中庸》“且专看龟山解为佳”(《吕东莱先生遗集》卷5,以下简称《遗集》),
他对程颐的《伊川易传》特别推崇,认为这部书是“不可不朝夕讽阅”的重要典籍。
这些事例证明,吕祖谦受二程理学思想的影响很深。因此,在他的“天理”论中,
把“理”或“天理”作为自己哲学的最高范畴。归纳起来,他的“理”或“天理”
包含以下几层意义。
其一,“理”或“天理”是超越时空而存在的宇宙万物之总则。吕祖谦说:
“物之逆乎天者,其终必还,……天理则与乾坤周流而不息也。”(《东莱左氏博
议》卷1)又说:“天理之在天下,犹元气之在万物也。……名虽千万,而理未尝不
一也。”(同上)“德者,天地万物所用得实然之理,圣人与天地万物同游之也。
此德既懋,则天地万物各得其理也。”(《增修东莱书说》卷幻
其二,“理”或“天理”既是自然界的总规律和最高原则,也是人类社会的最
高原则。“天理”是万物运动变化之终极原因:。“大抵消息盈虚,天理之常,裁
成辅相,君人之道也。”(同上卷3)在人道中,它就是道德规范和礼乐刑政制度:
“理在天下,遇亲则为孝,遇兄弟则为友,遇朋友则为义,遇宗庙则为敬,遇军旅
则为肃,随一事而得一名,名虽千万而理未尝不一也。”(《东莱左氏博议》卷3)
同其他理学家一样,吕祖谦把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及一切礼乐刑政和军事等上层建筑
的诸多制度和法规,都说成是“理”或“天理”的体现。总之,它是社会生活中的
最高原则。
其三,“理”或“天理”是人类必须遵循而不可违背的天条。他说:“循其天
理,自然无妄”(《遗集·易说》),又说:“凡物之道于天者,其终必还,……
有限之力,岂能胜无穷之天也耶?”(同上《东莱左氏博议》卷1)这显然是宿命论
思想的表现。
无所不在的“天理”体现于天地万物之中,万物各自“得此实然之理”,虽然
体现于不同事物中的“理”各异其名,但都同出于“天理”,统一于“天理”,这
也是程朱“理一分殊”的同调。断言“理之在天下,犹气之在万物”的观点,似乎
是把“理”与“气”置于同等地位的二元论,然而,如果仔细琢磨之后,就不难发
现,这并不是二元论,因为他虽然承认了元气在万物,但实际上只是用以比喻“理”
的无所不在,此处所讲的“元气”仍被看做是精神性的“理”的物质载体而已。
其四,“天理”即“天命”。在吕祖谦的天理观中,天理和天命是紧密相结合
的。他说:“命者,正理也,禀于天而正理不可易者,所谓命也。使太甲循正理而
行,安有覆亡之患哉?”(《增修东莱书说》卷幻在吕祖谦看来,天命所在,即天
理所在,遵“天命”就是顺“天理”,违“天命”就是违“天理”。他说:“圣人
之心,即天之心,圣人之所推,即天所命也。故舜之命禹,天之历数已在汝躬矣,……
此心此理,盖纯乎天也。”(同上卷3)认为圣人之心体现了天之心,又体现了“天
命”和“天理”。在评论朝代的兴亡时,吕祖谦断言天命所为,即天理所在。最高
统治者之所以受命于天,就是因为他的思想和行为完全合乎天意,反之,他如果违
反了“天理”或天意,就一定会失去统治地位。例如,他在评论《汤誓》的论文中,
认为夏桀无道,伊尹相汤伐桀,取得成功,是因为夏朝天命已绝。为什么汤在誓词
中说“非台小子敢行称乱”?这是因为,汤之伐桀,“非汤伐桀,乃天命也,汤非
顺天命应人心,则为称乱矣。”(同上卷7)夏桀无道,违反了天理,汤伐桀则是顺
天理、应人心的义举,否则才是“称乱”。《汤誓》说:“夏氏有罪,予畏上帝,
不敢不正。”商汤奉行了天命,顺应了天理,所以取得了胜利。这样,吕祖谦就把
“天理”与“天命”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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